各学院: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对外学术交流,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帮助教学科研人员快速有效地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含赴港澳)相关手续,现将因公临时出国(含赴港澳)申请流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范围
教学科研人员指在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二、申请材料
1. 《XXX关于赴X国参加学术交流/国际会议的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1,纸质版和电子档);
2. 《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申请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纸质版一式两份,相关部门签字盖章);
3. 《辽宁省高等院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校内审批表》(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档);
4. 身份证复印件两份(纸质版)。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人须在学术交流开始前2-3个月将上述材料纸质版提交到国际合作处,电子档公文流转至国际合作处刘丹丹,国际合作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校园网上对申请人出访情况进行公示;
2. 公示结束后,国际合作处将上述材料提交到辽宁省外办审批处进行审核;
3. 辽宁省外办审批处审核通过后,国际合作处将外办出具的任务审批件及
办理因公护照的其他材料递交给申请人;
4.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辽宁省外办签证处(启运大厦一楼)办理因公护
照和签证事宜;
四、限制情形
1. 申请人的专业或学科与出访任务不相符,不得出访;
2. 申请人不得携带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出访;
3.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出访日程规定的日期、路线、地点出访,不得延长出
访时间、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
4. 以论文作者身份参加国际会议应为论文第一作者(如所指导的学生为第
一作者,可为第二作者)。其他作者不得申请出访;
5. 未经学校批准出访者,学校不予补办出访审批手续,并不予办理回国报销手续。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出国费用相关标准可参照《各国及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附件4);
2. 申请人结束交流任务回国后,须在一周内将因公护照缴交到国际合作处保管,并提交出访总结报告,电子档流转至国际合作处刘丹丹,篇幅在1500字以内;
3. 未按期缴交护照和总结报告的,将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回国报销手续及下次出国申请;
六、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地点:国际合作处(校部226房间)
联系人:刘丹丹
联系电话:024-2549 6051
特此通知
沈阳工业大学国际合处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