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受聘来校长期工作(每次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的外籍教师(境外申请、境内申请)。
二、外籍教师来华工作类别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文件【附件1】,请学院对照其中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确定拟聘外籍教师申报类别。
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工作许可申请流程
1. 二级单位在外籍教师拟来校工作时间的3个月前将相关材料【附件2】【附件3】报国际合作处(对于需认证的材料,请外籍教师办理海牙认证或使领馆认证;请同时提供所有外文材料的中文翻译件,中文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专用章,并提供翻译公司资质证明)。
2.国际合作处审查材料后,报沈阳市外国专家局。
3.沈阳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后:
(1)为境外申请的外籍教师签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
(2)为境内申请的外籍教师签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电子社保卡);
四、外国人居留许可申请流程
1.境外申请的外籍教师
(1)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有效期内赴使领馆申请Z字签证;
(2)于入境后24小时内赴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3)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体检、体检报告电子版扫描件报国际合作处;
(4)将护照签证页、入境签章页电子版扫描件报国际合作处,国际合作处审查材料后,报沈阳市外国专家局。
(5)沈阳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后为已入境的外籍教师签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电子社保卡);
(6)国际合作处出具居留许可申请公函;
(7)持相关材料【附件4】【附件5】赴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8)赴居住地所属派出所更新《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电子版扫描件报国际合作处);
2.境内申请的外籍教师
(1)国际合作处出具居留许可申请公函;
(2)持相关材料【附件4】【附件5】赴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3)赴居住地所属派出所更新《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电子版扫描件报国际合作处);